怀政办发〔2014〕52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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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怀政办发201452 号 关于印发怀宁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怀宁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 年 11 月 13 日 - 2 - 怀宁县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公众参与机制,调动群众参与 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性,推动行政处罚依法、规范、公开、合理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参照安庆 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
2、处罚 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初步意 见提交群众公议团,在听取执法机关办案解读说明或根据需要听 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后,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处 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第三条 县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 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群众公议。 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 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的一般程序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 不宜公议的案件,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不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办案流程和处理
3、 结果应当公布。 - 3 - 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 的原则,群众公议意见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 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第五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群众公议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县 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群众公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 按规定开展群众公议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群众公议团 第六条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公议团,是指由公众代表组成,参与行 政处罚案件民主公议的团体。群众公议团成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二)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七条第七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任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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