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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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 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者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 院的康复证明。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前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复学申请表,持有 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由教务科办理复学手 续,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相关证 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学业预警、试
2、读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非毕业学年)获得学分数小于等于 15 学分者,予以学业预警, 进入学业预警期,学业预警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七条 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大于 18 学分者,解除学业预警;在学业预警 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 18 学分者,应予劝退。 第二十八条 达到劝退条件仍有强烈学习愿望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 处审批同意,跟班试读一年。学业预警期内休学者,复学后直接进入试读。 5 第二十九条 在试读期内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均大于 20 学分者,可以解除试读。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业预警期内所获学分数小于等于 18 学分,经劝退同意退学者;
3、 (二)在试读期内,其中有一学期通过学分小于等于 20 学分者; (三)解除试读后再次获得学业预警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达两年,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由 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同时报 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问题的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一周内办妥离校手
4、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 庭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该学年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关于休退学学生有关费 用结算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转专业管理请参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转学管理请参照普 通高校学生学校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劳动、军训等各教学环节实行 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获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三十四条 一学期内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 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五条 各门课程作业或实验等有四分之一未完成者,不得参加该课
5、的考核,该 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六条 无故缺做的实验,原则上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七条 课程设计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6 第三十八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 实践环节、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规定的各类有效学分,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准 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毕业资格审核 合格之日。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
6、于等于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 85%,可获得结业证书。申请结业的学生,在期末考 试结束后,到教务网站上下载结业申请表,填写后交学院教务,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责 人审核,由学院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 到教务处领取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资格者,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向学校申请参加返校考试,考试合 格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凡符合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者,授 予学士学位。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 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
7、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申请 肄业的学生,到教务网站上下载肄业申请表,填写后交学院教务,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负 责人审核,由学院教务汇总后交教务处。学生按规定办完离校手续后,到教务处领取肄业 证书。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试。 第四十三条 在校二年级成绩优良(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CET4 成绩不低于 425 分, 且无处分纪录)的本科生,确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具体办法请参看西南交通大 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 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
8、十五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申 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若有异议,可向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起申诉。 7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西南交通大学留学生(本科)学 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授
9、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1 西南交通大学留学生(本科)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0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留学本科生学习、生活顺利进行,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本科生是指经国家和有关部门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我校 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的外籍本科学生,不包括来华进修学生。 第三条 留学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第四条 留学本科生其学籍和教学管理由教务处会同外事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章 学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五条 留学本科生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外事处和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各学
10、院 将报到注册后的学生名单在开学后一周内报教务处。 第六条 留学本科生的培养计划由教务处制定,留学本科生不修读政治理论课、军事 理论课,应修读中国汉语、历史类课程,其余课程按学生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 中国概 况作为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必修课。 第七条 留学本科生低年级课程采用单独组班教学方式,因故不能单独组班教学的课 程或者高年级课程采用跟班(插班)的教学方式。 第八条 留学本科生在校期间的不及格课程成绩认定办法如下: 课 程 类 别原始成绩认定成绩 非汉语类课程5059 分60 分 任课教师按原始成绩报送教务处后,由教务处负责成绩认定。 2 第九条 留学本科生修完教学计划和规定的课程经审核准
11、予毕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级能力。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十条 留学本科生在校修业年限不能超过 8 年。 第三章 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 留学本科生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本科 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 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达到本科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汉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具体要求如下:理、工、农、
12、西医类专业的学生需通过汉 语水平考试(HSK)三级及其以上;文、史、中医类专业的学生需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六 级及其以上。 第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 条款,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因违反西南交通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受到处分者。 第十三条 授予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 授予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审 核。
13、对审核合格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二)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攻读我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术、中医和临 床医学等专业学士的来华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毕业设计(论文);攻读其他学科、专 业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应用汉语、英语或法语撰写和答辩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留学本科生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可以 3 用英语和法语印制、书写译文副本,所有版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及其译文副本按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要求印制和书写。 第十七条 留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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