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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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 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 政2008 5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 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 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 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 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
2、品药品监督 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 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 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 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
3、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 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 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 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 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 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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