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消防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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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P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evention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2018 年版)年版)2008-12-30 发布发布 2009-07-01 实施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联 合 发 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evention design 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GB50160-2008(2018 年版)年版)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 年 7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8 北北 京京 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石油化工企
3、业设计防火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60-2008,自 2009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5.21(1、2)、5.6.1、6.2.6、6.2.8、6.3.2(1、2、4、5)、6.3.6、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
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 年版)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117 号)文的要求,由中石化洛阳
5、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局部修订。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本标准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本次修订增加了 4.5、7.4 节及 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
6、.6、8.11.9、9.1.3A 条,主要修订了 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
7、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 8.8.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5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1 第 2 章 术语.2 第 3 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5 第 4 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6 4.1 区域规划.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9 4.3 厂内道路.12 4.4 厂内铁路.13 4.5 厂际管道规划.14 第 5 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16 5.1 一般规定.16 5.2 装置内布置.16 5.3 泵和压缩机.21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22 5.5
8、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22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25 5.7 其他要求.25 第 6 章 储运设施.27 6.1 一般规定.27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27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29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32 6.5 灌装站.33 6.6 厂内仓库.33 第 7 章 管道布置.35 7.1 厂内管线综合.35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35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36 7.4 厂际管道敷设.37 第 8 章 消防.38 8.1 一般规定.38 8.2 消防站.38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38 6 8.4 消防用水量.39 8.
9、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41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42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3 8.8 蒸汽灭火系统.43 8.9 灭火器设置.44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45 8.11 建筑物内消防.46 8.12 火灾报警系统.48 第 9 章 电气.4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49 9.2 防雷.49 9.3 静电接地.49 附录 A 防火间距起止点.51 本规范用词说明.52 1 第1章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1.0.3 石油
10、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第2章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
11、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
12、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2.0.12 装置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
13、的组合。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 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3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2.0.1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
14、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0.18 装置储罐(组)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2.0.1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15、petroleum gas(LPG)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2.0.22 防火堤 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2.0.23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2.0.24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16、。2.0.25 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2.0.26 浮顶罐floating roof tank(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
17、顶表压)的储罐。2.0.30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 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 4 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2.0.31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
18、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2.0.33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
19、消防水系统。2.0.35 厂际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5 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 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45至120 3.0.3
20、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6 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
21、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4.1.2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1.不宜通过生产区;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
22、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 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300 100
23、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 45 80 35 厂 外 企 业铁 路 线(中心线)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 45 80 35 25 厂外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且不小于40m 1.5倍 塔杆高度 80 1.5倍 塔杆高度 、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2
24、5 80 20 地区埋地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30 30 60 30 30 7 输油管道 液化烃(管道中心)60 60 80 6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30 30 60 30 30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 60 120 60 60 注: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
25、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1.9A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满足表4.1.9A-1和4.1.9A-2的要求。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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