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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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渤海大学待渤海大学待岗岗人人员员管理管理暂暂行行规规定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 神,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待岗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对以下十类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按待岗人员管 理。 (一)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本单位(部门) 又无其它适合岗位的; (二)聘期聘任时,未被聘用的; (三)聘期内因单位(部门)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等 原因被解聘,在过渡期(三个月)内仍未被聘用的; (四)经学校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劳务输出等人员返校后, 在过渡期内仍未被聘用的;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或情节严重造成
2、恶劣影响的; (六)损害单位(部门)权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行业规定, 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 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但按政策未达到解除人 事(劳动)关系程度,又不适宜继续在岗工作的; (九)不服从学校、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拒聘的; - 2 - (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确定待岗人员的程序 用人单位(部门)填写渤海大学职工待岗呈报表,提出处理 意见,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 师资处审核,未明确分管校领导的单位(部门)直接报送人事师资 处,由人事师资
3、处提交专题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待岗人员管理 (一)待岗人员接到待岗通知后 7 天内与原单位(部门)办理 工作交接手续并到人事师资处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二)待岗人员待岗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待岗期满(超过 三年)仍未上岗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三)本规定第一条中第五至九类待岗人员,半年内不允许重 新上岗,半年后如单位(部门)工作需要且在核定的岗位内,经学 校批准允许再次上岗。如再次因以上原因待岗,原则上不允许重 新上岗,待岗期累计达到三年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因其他原 因待岗人员,如有空余岗位且单位(部门)同意聘用,可随时上岗, 但三年内待岗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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