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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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东东 华华 大大 学学 东华财201430 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东华大学涉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东华大学涉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涉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经 2014 年第 20 次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华大学涉税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东华大学 2014 年 7 月 10 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印发 2 附件:附件: 东华东华大学涉税大学涉税业务业务管理管理暂暂行行规规定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涉税业务,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 20
2、01 年第 4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587 号),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主席令 2011 年第 48 号)等法 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439 号)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市的有关税收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东华大学各部门及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 人二级单位的所有涉税业务。 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管理职责职责 第三条第三条 校财务处是涉税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本级及 校内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二级单位的税务指导与管理,并设专门 岗位负责涉税业务的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等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3、财务处统一负责税务发票的管理工作,做好发票的 领用、保管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有关 3 税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同时向全校教职工宣传税收政策,使有关 规定落到实处。既保证认真执行税收规定,又维护好学校和教职 工利益。 第六条第六条 全校教职工应主动配合财务处做好涉税工作,依法 纳税。 第三章第三章 涉税涉税业务业务 第七条第七条 个人从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 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应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税率标准遵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由 财务处进行核算,并从工资薪酬收入中代扣,按照税法有关规定 进行申报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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