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doc(3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七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月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 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 由学
2、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 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 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
3、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 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 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0人已下载
免费下载 | 加入VIP,免费下载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