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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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 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 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 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 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 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
2、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 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 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 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 在举行考试 3 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 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 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 业资格考试委员
3、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 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 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
4、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 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 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 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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