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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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苏园管规字20174号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部委办局、各功能区、各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现将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苏州工业园区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坚持土地资源紧凑集约利用发展方向,加强土地需求科学调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51号)
2、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优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产业项目用地是指园区范围内供应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专项服务产业用地以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园区新增供应的产业项目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分割转让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总部用地供应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总部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苏园管规字20171号)执行。第二条(管理职责) 园区招商亲商工作领导小组对招商项目源、产业用地供应
3、、出让方式和用地规模等提出决策意见。管委会建立产业用地资源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更新相关信息。招商服务部门负责产业用地的招商、项目筛选和管理服务工作;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核准产业项目准入并建立相应评价制度;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确定产业地块的规划指标要求;国土环保局负责拟定招拍挂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产业用地出让工作。第三条(差别化用地保障) 园区产业用地供应以提升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为目标,重点保障税源项目用地,具体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对列入国家和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及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产业项目不予供地;对初创类科技项目适用现有研发载体或标准厂房的不单独供地,引导该类
4、项目优先利用存量房产资源。第四条(产业准入) 园区产业项目供地前需进行前置筛选程序,由招商服务部门拟定筛选方案,方案应明确项目名称、意向单位、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用地需求,供地时序等要素,并确定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协议(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协议)中产业准入条件等相关内容,在报经园区招商亲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后,交由国土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工作。第五条(产业发展协议) 园区管委会授权经济发展委员会、招商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国际商务区管委会、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管委会、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与受让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协议。产业发展协议应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
5、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产业发展协议主要内容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出让文件一并公告。竞得人在产业用地招拍挂成交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同时持产业发展协议与国土环保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六条(土地供应方式)园区产业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产业用地原则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逐步实行产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方式。第七条(弹性化出让年期)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1号)精神,园区实行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新增产业项目类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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