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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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高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高明区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在高明区各领域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优秀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高层次人才一类、二类、三类三个层次。第三条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符合佛山市高明区高层次人才工资外津贴申领实施细则
2、(明人字200936号)规定,已评定为我区高层次人才的,按照本办法认定评定为高层次人才三类。符合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再次申报认定、评定。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第七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从已在我区工作、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优秀专业人才中产生。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
3、作的人员。 第八条 凡在我区全职工作或来我区创新创业人员、以及我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员,均可申报认定、评定高层次人才。全职工作人员或来我区创新创业人员须在高明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人员须每年在高明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申报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
4、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二)区人才办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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