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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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豫人社201821 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困难 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 2016217 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困难群 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豫政办 2017 196 号)等文件规定, 为更好发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 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 保险)的制度保障功能,促进两项制度相互衔接、平稳运行, 经省政府同
2、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 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 年度,大病保险继续实行 差异化筹资。根据全省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和各地 2017 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确定分档筹资标 准。2018 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 为 75 元、54 元、50 元、46 元四个档次(具体见附件 1)。 (二)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平衡地区差异,压实地 方责任,从 2018 年起大病补充保险参照大病保险做法实行 差异化筹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病补充保险筹资标 准根据上年度大病补充保险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相
3、关 政策调整情况等确定。2018 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 病补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 130 元、110 元、90 元、70 元四个 档次(具体见附件 2)。 省、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按 30%、30%、40%的比例 分级承担;对省直管县(市)和财政直管县(市),省财政负担 60%,县(市)财政负担 40%。 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2018 年至 2020 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 斜政策,即起付线由 l.5 万元降至 0.75 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 用报销比例: 0.75 万元5 万元(含 5 万元)的由
4、50%提高至 80%,5 万元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由 60%提高至 85%,10 万元以上由 70%提高至 95%。 农村贫困人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办 201812 号)口径确定,即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 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对象。 三、年度资金清算 (一)年度资金清算。每年 7 月底前,省级医保经办机构 对上年度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资金进行清算,并按规定 与商业保险机构结清上年度费用。清算时分别根据全省大病 保险、大病补充保险资金盈亏情况,结合对各商业保险机构 年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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