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院环境工程(全球环境国际班)专业本科培养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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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并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款: 违法采砂两次以上的; 在 桥梁、码头、拦河闸坝、取水口、 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上下游两千 米范围内采砂的; 在堤防管理范 围内采砂的; 在禁采区、 临时禁 采区采砂的; 在禁采期、 禁止采 砂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上述违法行 为造成水工程损坏、 河势改变、 水 生态环境破坏、 矿产资源破坏, 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采砂量在 20000 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 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30 万元罚款。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 砂的,并有下列情形 之一:违法采砂两 次以上
2、的; 在桥梁、 码头、拦河闸坝、取 水口、水文监测等工 程设施上下游两千米 范围内采砂的;在 堤防管理范围内采砂 的;在禁采区、临 时禁采区采砂的; 在禁采期、禁止采砂 作业的时段采砂的。 较 严重 采砂量在 20000 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 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70 万元罚款。 严重 采砂量在 20000 以上 30000 立方米 以下的 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吊销河道 采砂许可证;并处 70-85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采砂量在 30000 立方米以上的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吊销河道 采砂许可证;并处 85-100 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3、究刑事责任。 12 序 号 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12 不 按 照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证 规 定 采 砂 或 者在禁采期、 禁 止 采 砂 作 业 的 时 段 采 砂的。 较轻 违反采砂范围、高程、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 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规定的,且采砂量 500 立方米 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 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3 万元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 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 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 得, 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并
4、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河 道采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反采砂范围、高程、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 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的规定,采砂量在 500-2000 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 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3-5 万元罚款。 较 严重 违反采砂范围、高程、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 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的规定,采砂量在 2000 立方 米以上 15000 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 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5-10 万元罚款。 严重 违反采砂范围、高程、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
5、期限、 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规定,采砂量在 15000 立方米 以上 20000 立方米以下,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 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0-15 万元罚款;吊 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特别 严重 违反采砂范围、高程、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 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规定,采砂量在 20000 立方米 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暂扣违法采砂 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2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序 号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6、13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运 输 河 砂 有 下 列 行为之一的。 较轻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初犯的;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并处 0.5-1 万元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 十八条: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 收违法运输的河砂, 责令其卸到指 定地点, 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一般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两次以上的;或使用超过 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 法运输的河砂;并处 1-3 万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两次以上的;使用超过有 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伪造、 变
7、造、 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 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 法运输的河砂;并处 3-5 万 元罚款。 14 监 理 单 位 及 监 理 人 员 与 采砂人、运砂 人串通、弄虚 作假,损害国 家利益的。 较轻 损害国家利益较轻的。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并处 1-3 万元罚款,对监理人员 并处 0.10.3 万元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 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与采 砂人、运砂人串通、弄虚作假,损 害国家利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监 理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对监理人员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损害国家利
8、益严重的。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并处 4-6 万元罚款,对监理人员 并处 0.40.6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损害国家利益特别严重的。责令改正,对监理单位并处 7-10 万元罚款, 对监理人员 并处 0.71 万元罚款。 14 序 号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15 伪造、倒卖、 涂改、出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河 道 采 砂 许 可 证 的。 较轻伪造、倒卖、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 所得 1 万元以下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6 万元罚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
9、管理条例 第三 十条: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 证,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伪造、倒卖、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 所得在 12 万元以下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6-12 万元罚款。 较 严重 伪造、倒卖、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 所得在 2-4 万元以下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2-18 万元罚款。 严重伪造、倒卖、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 所得在 4-6 万元以下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18-24 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伪造、倒卖、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 所得超过 6 万元以上的。 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 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4-30 万元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三、违反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序 号 违法行为 类型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 及幅度 16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进行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建房、放牧、 开渠 (沟) 、 打井、 挖窖、 葬坟、晒粮、存放物料 (杂物) 、开采地下资 源、进行考古发掘、开 展集市贸易活动、 取土、 扒口、挖洞、铲草皮、 违反规定进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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