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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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2009 年 4 月 24 日经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5 月 11 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试行)、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 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 者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第三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须经考
2、委会考核合格,方 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第四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 师事务所应当向考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四)每周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日志; (五)不少于 3000 字的实习总结。 第五条第五条 收到考核申请后,考委会组织考核小组到接收实 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核,内容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2 (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 (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
3、工作档案; (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 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第六条 考核小组完成上述考核工作后,作出实习律师初 步考核评定报考委会审定。 考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 组织复核。 第七条第七条 考委会组织 3 至 5 名委员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 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 (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 (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 执业能力。 考委会除对书面材料进行复核外,还可采用面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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