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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聊城市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部门安 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切实解决对安全生产重视不 够,属地安全监管力度不大,行业监管不到位,打非治违措 施不力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基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 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聊城市安全生产 责任制规定(聊发201627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重点关 注县督导办法(鲁安办发201715 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关注单位的确认、 约谈、终止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包含县(市、区)和 市属开发区。 本办法所称“乡镇
2、”,包含街道、县属各开发区、工业园 区。 本办法所称“行业监管部门”是指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2 第四条 纳入重点关注的县(市、区)、乡镇、行业监管 部门统称为“重点关注对象”。 第五条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 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重点关注对象的提出、督导等事项。 第六条 重点关注期限原则为 6 个月。 第二章 重点关注条件 第七条 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关 注: (一)辖区 3 个月内发生 2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的; (二)省级及以上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三)被省政府安委会重点关注的。
3、出现上述(一)、(三)项情形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 第八条 市行业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 行重点关注: (一)行业领域 3 个月内发生 2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 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的; (二)行业领域内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 3 (三)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重大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整改的; (四)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发生因非法违 法生产经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明显不到位,在人、财、 物方面没有有效保障的; (六)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认为有必 要纳入重点关注的。 出现上述(一)、
4、(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实行“黄牌警 告”。 第九条 乡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重点关注: (一)在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位列抽查乡 镇后 3 名的; (二)辖区内因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年度 内累计死亡 2 人(含)以上的; (三)辖区内发生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较大社会 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且不能按 期整改的; (五)辖区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 制止的; 4 (五)辖区内存在安全问题,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 或被中央、省媒体曝光的; (六)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条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
5、位发现符合重点关注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重点关注建议,经市 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列入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一条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确定后,市安委会办公室 应书面通知被重点关注单位,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专题约谈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确定重点关注对象后 10 日 内召开专题约谈会议。会议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其委托的 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重点关注对象主要负责人、市安 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重点关注对象所在县(市、 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 第十三条 专题约谈会议应当对该重点关注对象存在 的问题、整改任务和目标、完成时限等进行研究,并提出明 确意见和要求。 第
6、十四条 专题约谈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印发该重 点关注对象及其所在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 单位。 5 第四章 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重点关注对象应当按照专题约谈会议确定 的任务目标,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领导、 内容、责任、措施和时限在专题约谈会议结束后 15 日内,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乡镇整改方案需 经所在县级安委会同意)。 第十六条 重点关注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对有关整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重点关注对 象应明确负责整改工作日常组织协调事宜的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检查督导 第十七条 在重点
7、关注期间,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所关 注行业领域和事项,组织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采取明查 暗访等形式,分阶段组织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督导检查内容包括重点关注对象贯彻落实 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情况;有 关行业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由市政府安委会 定期通报,有关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重点关注镇安全生产工 作进展情况。 6 第十九条 督导检查发现存在整改工作重视不够、进展 缓慢、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发 现有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由纪 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8、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重点关注期间,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收 到涉及重点关注生产经营单位举报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 门予以查处,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跟踪督导,对涉 及重大问题的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承担对重点关注对象实施具体督导检查 任务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 报告督导检查情况。 第六章 重点关注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重点关注对象的整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 后,应当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 会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对 相应重点关注对象整改工作情况组织核查,认为整改任务 7 完成的,在 10 个工作
9、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 经市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终止重点关注。 第二十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作出终止重点关注决定 后,应书面通知相关重点关注对象,抄送有关在县(市、区) 政府和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 信息,撤销相关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第二十五条 对整改任务没有完成、问题仍然突出的重 点关注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并对重点关注对象党政主要 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在重点关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重点关注期间,再次出现需要纳入重点 关注的情形,且涉及的问题在相同行业领域的,市安委会相 关成员单位应制定强化监督检查的措施,重点关注期限延 长 3 个月。涉及的问题在不同行业领域的,应当重新启动重 点关注程序,对相关重点关注对象叠加实施重点关注。 第七章 重点关注结果使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关注期内,取消重点关注单位安全生 产评先树优资格。 第二十八条 重点关注对象关注期限延长的两次的,实 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8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