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doc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doc(3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 【颁布日期】2017-05-08【实施日期】2017-05-08【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第1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管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
2、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二)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
3、服务承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服务承接单位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二、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三)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条件。城市生活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本地不具备垃圾处置设施、条件或者处置成本较高的,在确保垃圾能得到合法妥善处置的条件下,移出方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本省域内异地或者跨省域转移处置生活垃圾。跨界转移处置的垃圾,应选择合法运营的填埋场、焚烧厂等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严禁私自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处置生活垃圾。(四)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程序。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置本地生活垃圾的,
4、由移出单位向核发服务许可证的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中的有关事项。经商接收地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增加或变更。转移出省级行政区 域贮存、处置生活垃圾的,除应依法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范围外,移出单位还应向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批准。(五)申请材料要求。申请跨界清运处置垃圾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服务许可申请书、服务承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服务许可证照、异地清运处置服务协议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住房 城乡 建设部 环境保护 关于 规范 城市生活 垃圾 清运 处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