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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 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 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 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 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 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 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 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
2、池和水生动物出口 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 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9.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 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10.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 少于100亩; 11.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 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2.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 生动物; 13.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十)出境非食用(十)出境非食用动动物物产产品生品生产产加工企加工企业业。 。 应当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
3、遵守下 列要求: 1.建立并维持进境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登 记要求; 2.按照建立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组织生产; 3.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组织生产; 4.建立并维护企业档案,确保原料、产品可追溯; 5.如实填写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注册登记 企业监管手册; 6.符合中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十一)出口粮食加工(十一)出口粮食加工仓储仓储企企业业。 。 1.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并具有粮食仓储经营的资格; 2.仓储区域布局合理,不得建在有碍粮食卫生和易受有害生 物侵染的区域,仓储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毒有害物质
4、。具 有足够的粮食储存库房和场地,库场地面平整、无积水,货场应硬 化,无裸露土地面; 3.在装卸、验收、储存、出口等全过程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和质 量管理体系,并运行有效。仓储企业的各台帐记录应清晰完整,能 准确反映出入库粮食物流信息及在储粮食信息,具备追溯性。台 帐在粮食出库后保存期限至少2年; 4.建立完善的有害生物监控体系,制定有害生物监测计划及 储存库场防疫措施(如垛位间隔距离、场地卫生、防虫计划、防虫 设施等),保留监测记录;制定有效的防鼠计划,储存库场及周围 应当具备防鼠、灭鼠设施,保留防鼠记录;具有必要的防鸟设施; 5.制定仓储粮食检疫处理计划,出现疫情时应及时上报海关, 在海关的监
5、管下由海关认可的检疫处理部门进行除害处理,并做 好除害处理记录; 6.建立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对储存期间及出入库时 发现的撒漏、水湿、发霉、污染、掺伪、虫害等情况,能及时通知货 主、妥善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海关报告,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将有问 题的货物码入垛内或出库; 7.仓储粮食应集中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应保留适 当的间距,并以标牌示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发站、发货人、收货 人、车号、批号、垛位号及入库日期等。不同货物不得混杂堆放; 8.应具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粮食检验检疫实验室,实验室具 备品质、安全卫生常规项目检验能力及常见仓储害虫检疫鉴定能 力; 9.配备满足需要的仓库保管员和实
6、验室检验员。经过海关培 训并考核合格,能熟练完成仓储管理、疫情监控及实验室检测及 检疫鉴定工作。 出口粮食中转、暂存库房、场地、货运堆场等设施的所属企业 ,应符合以上2、4、5、6、7条要求。 (十二)出口种苗花卉生(十二)出口种苗花卉生产产企企业业。 。 1.种植基地要求: (1)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 (2)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 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 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4)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
7、间,有 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5)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基地有害生 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6)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要求: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花卉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 库; (2)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 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 处理设施; (4)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 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5)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花卉加工、包装、 储运等相关环节
8、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6)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花卉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 有详细记录; (7)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 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 等信息; (8)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原料种苗花卉 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 成品自检等工作; (9)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 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10)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十三)出口新(十三)出口新鲜鲜水果(含冷水果(含冷冻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水果)果园
9、和包装厂。 1.果园申请条件: (1)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2)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3)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 测防治等工作;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 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 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5)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6)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 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2.包装厂申请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2)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 ,且与生活区
10、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 施; (4)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 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5)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 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 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6)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 、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7)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与供货 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8)双边协议、
11、议定书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 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十四)出口烟叶加工、(十四)出口烟叶加工、仓储仓储企企业业。 。 1.出口烟叶加工企业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烟叶及其副产品经营的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加工过程产品质 量控制记录,获得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且运行有效; (3)了解原料烟叶产地、种植期间的质量和安全状况,并对原 料烟种植安全卫生管理提出要求,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 (4)具有完善的厂区及周边有害生物监测体系,监测人员应经 过海关培训,监测设施齐备
12、,具有监测计划、监测记录及检疫处理 预案等; (5)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应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 (6)产品形成一定的规模,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企业诚 信度高; (7)具有原料进货和产品销售台账,且至少保存至成品出口后 2年。进货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等级、数重量、批次号、来源 地区、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除害处理时间、药剂及浓 度等,销售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等级、数量、批次号、进口国 家或地区、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加工时间、出口时间、除害处理 时间、药剂及浓度等。在出口烟叶及其副产品的外包装和厂检合 格单上标明检验检疫批次编号,完善
13、溯源记录; (8)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出口烟叶仓储企业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烟叶及其副产品经营的资格; (2)仓储场地应保持整洁、仓库密闭情况良好,检疫处理场所 和设施等应符合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3)国内销售烟草、出口烟草应分区分仓存放,出口烟草按种 类堆垛整齐,并注明检验检疫批次号、数重量、生产厂、等级、生 产年份,对已加工的烟草和未加工的烟草应分仓仓储; (4)建立烟草仓储害虫监控体系,监测人员应经过海关培训, 监测设施齐备,具有监测计划、监测记录及检疫处理预案等,定期 将本单位仓储的虫情发生情况及所采取的防疫处理措施上
14、报当地 海关; (5)仓库能够进行温、湿度监测与控制,仓库温湿度数据能够 记录,确保适应烟叶及其副产品储存安全的温度和湿度,必要时 采取降温、排湿措施; (6)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3.出口烟叶中转、暂存场所申请条件: (1)仓储场地应保持整洁,具有防雨、防潮、防虫设施; (2)出口烟草应按种类、检验检疫批次号分别堆码、堆垛整齐 ; (3)具有有效的烟草仓储害虫监测措施,监测记录和检疫处理 预案; (4)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十五)出口竹木草制品企(十五)出口竹木草制品企业业申申请请条件。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
15、存放 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 垛整齐,标识清晰; 4.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 数量相适应; 5.配备经海关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 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 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 (十六)出口(十六)出口饲饲料生料生产产、加工、存放企、加工、存放企业业。 。 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 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
16、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 设施。 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 员; 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 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
17、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十七)出境(十七)出境货货物木物木质质包装除害包装除害处处理理标识标识加施企加施企业业。 。 1.热处理条件及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 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 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 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2.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具备经海关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海关考 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 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 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3.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 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 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