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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三要素: 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2)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裁。第二节 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机关: 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特点: 1)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在
2、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国家。2)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3)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因而它不同于行使其他国家职能的国家机关。4)它实行首长负责制。第三节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主体: 行政机关。性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1、行政立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符合的要求:1)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管理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得超越其权限的范围。2)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
3、律、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3)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4)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2、行政执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表现形式:1)命令 2)指示 3)审批 4)批准 5)拒绝 6)许可 7)免除 8)赋予 9)剥夺10)确认 11)证明 12)通知行政处罚
4、: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 5)监督制约原则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设定:1)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3)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
5、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二种方式: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强制征收。3、行政司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区别: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是执法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则处于争议双方之外的裁决人的地位。2)行政执法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而行政司法适用的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6、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第四节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2、权力机关的监督:3、人民政协的监督:4、司法机关的监督: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1)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7、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2)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6、社会监督:内容:1)人民团体的监督 2)新闻舆论的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6)第六章 民法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1、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2)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3)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基本特征: 1)在
8、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2)在人身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许多权利和义务是同人身或特定身份不能分离的;3)这些权利和义务虽然一般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们又可以成为一定财产关系发生的根据或前提。4、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1)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2)客体:主体之间权利义
9、务所指向的对象。3)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出生至死亡时止。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后者指法律赋予的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资格,而前者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虽一律具有权利能力,却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3、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 4 年的,或因意外事
10、故下落不明满 2 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3、监护: 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4、我国公民的住所: 是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5、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其成立到终止时,一直享有。成立条件: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依照
11、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不需另行特别授权(指定)能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1、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乃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2)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3)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2、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
12、行为。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为。5、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特征:1)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3)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种类: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6、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代理;3)代理人死亡
13、或丧失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4)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监护关系消灭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7)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1、财产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特征:1)它是一种绝对权。2)它是一种对世权。3)它是一种排他权。4)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内容:1)占有:指所有人对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或管领。2)使用: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的或非营利的经营或利用。3)收益:指就
14、该财产收取天然的或法定的孳息。4)处分: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凡对原无所有权的取得,或某物虽原有所有权,但与原所有人的意志无关的取得。2)传来取得:凡对原有所有权的物,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的。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3)排队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共有 :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5、按份共有: 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
15、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分割:1)实物分割 2)变卖分割 3)作价补偿。6、共同共有: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7、相邻关系: 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法律特征:1)相邻权的主体虽是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客体却不是相邻的不动产,而是不动产相邻人在行使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时彼此应享有的权益。2)相邻权的内容表现为不动产所有权权能上的限制或扩大。第五节 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 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
16、权利。种类: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特征:1)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2、著作权: 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3、专利权: 指对某面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4、商标权: 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第六节 债权1、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特征:1)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
17、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2、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2)合同必须是一种协议,即必须以相互间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条件。3)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3、合同的订立 :1)要约: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同意接受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的
18、确定的意思表示。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5、合同的担保: 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留置。6、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7、侵权行为之债: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
19、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8、不当得利: 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所得的利益应交付给本人。但因管理的付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8)第七节 家庭婚姻法1、婚姻家庭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2、结婚: 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必备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父母子女关系 :简称亲子关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