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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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7-01-04【实施日期】2017-01-04【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第2号江苏、湖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设立南京、苏州知识产权跨区域福安下法庭的请示(苏高法2016250号)、关于在武汉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鄂高法2016573号)、关于设立程度知识产权审判庭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请示(川高法20165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南京、苏州、武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
2、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二、同意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 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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