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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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98-04-06【实施日期】1998-05-09【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有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1998第8号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
2、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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