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2006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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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6-11-26【实施日期】2006-11-26【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2006修订)大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82号2006年11月26日(1994年2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4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政发199711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06年1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2、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除雪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除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内四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除雪工作。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区内城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除雪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除雪工作
3、是一项社会义务。在政府统一组织和管理下,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的积雪由环卫部门负责清除。(二)市内四区城市除雪指挥机构负责划分主干道路及主要广场以外的除雪工作责任路段,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除雪工作。(三)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路及门前五包区域、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市场摊区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各单位门前和院内的积雪,由物业管理单位和本单位负责清除。(五)公交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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