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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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关村保护中心”)负责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关村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中关村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本
2、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中关村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中关村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第四条 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第五条 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海淀区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属于新材料产业或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六条 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中关村保护中心
3、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七条 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中关村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第八条 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第九条 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
4、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1)及承诺书(附件2)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第十条 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第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中关村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备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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