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5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颁布日期】2003-08-11【实施日期】2003-10-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3年8月11日(已于2003年8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8月11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四条 规
2、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不得称“条例”。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条、款、项、目表述。条文较少的不分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五条 市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研究、审查、协调和指导。第二章立项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立项。第七条 报请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或者规章项目的内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由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三)规章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四)规章项目已拟出试拟稿,并附有说明及相关资料。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予以立项。第十条
4、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要求在当年增加的项目,提议部门应当将立项申请及有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将该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 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规章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部门的起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二条 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受托人。委托人可以通过公开征集起草方案的方式确定。委托起
5、草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与受托人签定起草规章协议。第十三条 部门承担规章起草工作,应当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不能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的意见。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规章初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社会公布规章初稿,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及“青岛新闻网”上刊登。起草部门应当认真汇
6、总、研究和听取反馈的各种意见。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说明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并提供规章初稿的全文供查询索取;(二)与起草规章有关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规定程序参加听证会;(三)听证会由起草部门主持,起草部门应当就起草规章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四)听证会由专人负责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五)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并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对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起草部门举行听证会,
7、应当告知市政府法制机构派人参加。第十七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有关意见与规章送审稿一同上报。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二)规章起草说明;(三)起草小组名单;(四)有关调研、考察报告;(五)征求意见情况,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情况,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的主要不同意见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应当附有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有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青岛市 人民政府 规章 制定 程序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