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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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1-02-25【实施日期】1982-07-27【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48号2011年2月25日(1982年7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适应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做好退休、退职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退休和退职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配偶、子女在农村的,一般应回农村安置;配偶、子女在中小城镇的,一般应到中小城镇安置;在大城市安置的,要从严控制。第三条
2、凡属就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干部,其政治学习、生活福利等管理工作均由本单位负责。属于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职干部,过去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今后的接收安置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置地区负责,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开支由原单位负责。退休干部较多的县(市)和单位,可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根据精简的原则,设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或由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四条 就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住房由原单位负责解决。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住房的修建由原单位拨款,安置地区协助安排修建。回农村安置的退体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第五条 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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