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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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1-03-02【实施日期】2011-04-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2011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正永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录用计划与职位条件设置第四章招考公告第五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六章笔试第七章面试第八章体检与考察第九章公示与审批第十章特殊职位招考第十一章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二章考试录用保障与管理第十三章纪律与监督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提高
2、考试录用公务员科学化水平,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笔试;(五)资格复审与面试;(六)体检与考察;(七)公示;(八)审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 省设立考试录用
3、公务员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提请制定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制度;(三)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五)承办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六)对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
4、门组织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第八条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用人单位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职位条件设置第九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每年至少一次。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按职位招考,以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少数紧缺或者急需专业的职位,可以按专业集中进行招考。第十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满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亟须录用公务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专门报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其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职位职责要求,按照优化人员结构、实际工作需要和适量补充
5、的原则,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职位名称、数额和报考条件等。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本级录用计划。县(市、区)、设区的市录用计划逐级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录用计划,逐级上报汇总后,由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录用计划数额应当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履行职责需要,科学、合理、合法审核用人单位的录用计划数额。第十二条 录用公务员计划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三条 录用公务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量、编制限额和拟录用人数;(二)招考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计划数量,以及职位条件
6、;(三)招考对象、范围;(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四条 招考职位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能、层级和职位职责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户籍、地域、学历等限制,禁止性别歧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目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依照专业目录设置招考职位专业条件。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设定具体专业,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专业要求不得过细。用人单位对招考范围、招考方式、报考职位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定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报经审定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考
7、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招考公告第十六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报考条件;(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四)招考方法、程序,笔试开考比例及面试比例等;(五)笔试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及其成绩权重比例;(六)笔试时间和地点;(七)其他应当告知报考者的事项。招考公告应当明确咨询方式,方便报考者咨询。第十七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名起始之日7日前,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招考消
8、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网站应当及时转载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发布后,公告内容不得变更。 第五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品行良好;(五)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适当调整。第十九条 报考者除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应当同时具备招考公告所列的职位条件。报考省、设区的市两级职位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
9、历。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因违反考试纪律,在限制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四)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报考者不得报考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方式报名,全面、真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名期间至少公布2次招考职位报名人数。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报考者报名信息,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其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六章笔试第二十二条 笔试公共科目执行国家规定。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职位的
10、需要,可以设置专业科目笔试。第二十三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确定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内容,制定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随招考公告公布。第二十四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考试大纲以及有关要求,组织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命题、制卷。第二十五条 招考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按确认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低于三比一的比例确定。低于三比一时,应当相应缩减或者取消招考计划。第二十六条 省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相关考试机构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笔试成绩查询平台
11、,为应考者查询成绩提供便利。第二十七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必要时,可以分层级、类别、地域划定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第二十八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专业科目考试,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面试第二十九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面试规程,明确面试测评项目、方法和程序等。面试组织单位和面试参与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面试规程。第三十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照招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依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
12、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第三十一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组织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对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面试人员。资格复审后形成的面试人员缺额,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递补。需要调剂面试资格人员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的面试起始之日7日前发布调剂公告。面试资格复审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资格复审,视为放弃面试。第三十二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起始之日5日前,向社会公告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和面试工作安排。第三十三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
13、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组织单位应当依据面试规程制定面试方案。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垂直管理系统的面试方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面试过程向社会公开,允许媒体和一定数量的社会人士旁听。旁听人员应当遵守面试考场纪律。第三十四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不同层级、部门、地域的7名以上单数面试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第三十五条 建立面试考官选派、交流制度。每个面试考官小组应当有半数以上的面试考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交流。第三十六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面试试题。面试考官应当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分,不以讨论的方式确定面试成绩。面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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