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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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88-10-24【实施日期】1988-10-24【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1988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发出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收到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市场价格尚未完全稳住,一些商品的价格涨势未减,各地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强物价管理,整顿市场秩序,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确保明年的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坚决稳定群众生活基本必需品的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决稳定市场粮价。城市居民定量供应的粮食
2、、食油的价格一律不动。大中城市要由市长负责,增加肉、蛋、菜等主要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保持“菜篮子”价格的基本稳定。大城市的大路菜,要实行计划价格,不能放开。北方大城市冬储菜的零售价格,今年一般不提高。现已对猪肉定量供应的大城市,定量供应部分不准涨价。要进一步搞好大中城市蔬菜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价格管理和指导。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棉纱、涤棉纱、棉布,涤棉布、食盐、食糖、民用煤、洗衣粉、肥皂、卫生纸、火柴等工业品,要安排好生产和供应,不能断档脱销。对这些商品的价格,国家物价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管理权限,分别进行整顿,严格管理。有些商品的价格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
3、监督。二、坚决制止农用生产资料乱涨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底以前,对实行专营的化肥、农药、农膜核定综合零售价格,公布执行。在春耕之前,要组织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严禁乱涨价和变相涨价。三、严格执行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的最高限价。凡超过最高限价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海南以及经济特区,都不得例外。对石油、铜、铝、紧俏钢材等实行统一经营,严禁倒卖。国家物价局应尽快会同主管部门向大型企业派驻物价督察员,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生产资料出厂价格可由地方审批临时价格的规定,暂停执行。四、对已经放开的工业消费品价格,也要进行管理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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