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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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1-04-04【实施日期】2011-07-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二一一年四月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
2、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和精简、效能、规范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调控、动态管理的方针。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受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
3、监督。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及编制的核定。经批准的机构编制是公开招聘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受理检举、控告,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编制核定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二)有明确的举办单位;(三)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四)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六)有资质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公益服务的需要合理布局,平衡发
4、展。第九条 事业单位机构名称应当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事业单位一般只核准使用一个名称;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原批准设立的机关审批,可以同时使用其他名称。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分别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根据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经费来源等确定或者调整。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机构规格。为党政机关行使职能直接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不得高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应当符合其专业特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第十
5、三条 事业单位之间对职责划分和工作衔接有异议的,应当分别或者共同提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调。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及时做出明确答复。第十四条 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或者编制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内设机构;规模小、编制少的,不设置内设机构。机构规格相当于科级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设置内设机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依据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单位规模、任务轻重、业务特点及服务对象等核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以分期核定编制。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国
6、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工作岗位:(一)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二)社会事务管理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三)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技能操作、服务保障等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岗位,应当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从总体规划、政策引导、行业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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