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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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1-24【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8第126号2018年1月24日(2008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建设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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