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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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7-03-02【实施日期】2017-05-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 汪泉二一七年三月二日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2、),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居民住宅,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第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约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建立二次供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日常
3、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的供水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纳入项目开发成本。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居民住宅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
4、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标准(包括水量和水压)、供水方式、设备配置、节能措施、智能化控制等进行审查。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使用。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企业接受委托管理前,其运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第十一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维护收
5、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受益人承担,纳入物业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电费。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行统一计划,属地实施。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议和二次供水设施实际状况,拟定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草案,经征求意见后,形成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改造工程的项目立项、结算审计等工作,保障年度改造计划的落实。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以及区实施方案,具体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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