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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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8-03-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滁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滁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滁州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
2、维护与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以及内涝防治。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各产业园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配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等部门编制排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3、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和完善相关设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城镇排水
4、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使用。第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排水设计纳入审查范围。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并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排水设计组织施工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配套建设的排水设
5、施一并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室外排水竣工图等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时,不得收费。第十三条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
6、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排水户名录。第十四条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或其他建设活动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十五条 宾馆、酒店等涉及餐饮的排水户应依法设置隔油池,建设工程、洗车等排水户应依法设置沉淀池等设施。污水按规定经过预处理后方可排放。第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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