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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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5-02-01【有效性】有效【全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阎立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苏州市市级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其收入收缴、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2、,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审计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第四条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二)履行财
3、政监督职能,督促财政资金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退付审批。(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执行,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账务。(四)建立、完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国库管理操作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对财政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跟踪分析。(五)选择代理银行,指导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第七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二)根据国家财经制度、预算管理和国库制度的有关规
4、定,负责办理各项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分成、留解、退付及库款的支拨。(三)监督财政预算资金按规定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四)指导、监管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五)建立健全银行间清算系统,提供实时清算服务,为国库集中收付提供技术保障。第八条 征收机关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财政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政资金征收管理职责。(二)根据财政资金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缴入财政专户。(三)负责或者协助办理财政资金的退付审批工作。(四)配合财政部门了解、检查和审核财政资金的征收、缴纳以及退付。第九条 一级预
5、算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基层预算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编制方法和开支标准,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本部门预算调整。(二)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依法履行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三)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提供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支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第十条 代理银行
6、,是指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有权部门签发的有效支付申请,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二)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按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支付信息。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监察部门依法对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纪律监督和检查。第三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由财政部门开设,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总和。具体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
7、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第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以及与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往来,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下设集中支付账户、工资统发专户和政府采购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资金支
8、付活动,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预算单位选择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特设专户,由财政部门在政策性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经政府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程序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根据特设专户的具体用途,由财政部门或者预算单位使用。第十四条 为保证财政资金及时拨付,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成熟运行前,可以保留适量的备付资金。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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