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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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5-11-17【实施日期】2016-01-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业经201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 潘利国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防灾减灾
2、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防救并重、社会互助的原则。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市防灾减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防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推进国内外减灾交流与合作。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县(市)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 市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开展防灾减灾课题研究,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3、、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进行损失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防范与救助队伍建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卫生医疗机构、红十字会、专业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灾减灾工作人员。防灾减灾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第二章防灾减灾规划第八条 市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本市灾害风险的实际,编制全市防灾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市)减灾委员会应当根据全市防灾减
4、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减灾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编制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对防灾减灾应急准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布局,有关灾害预防措施,应急救援措施,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并提出防灾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第十条 防灾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规划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级落实。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将中期评估和总体实施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第三章灾害防范第十二条 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
5、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十三条 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建立灾情信息发布平台和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第十四条 城乡建设规划及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第十五条 市减灾委员会指导区、县(市)减灾委员会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灾害的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十六条 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改造)项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各级减灾委员会做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将应急知识纳入学校的安全教学内
6、容,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救护、大众避险知识普及培训工作。第十九条 市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同时向灾害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员会通报。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落实响应措施。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发布涉灾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信息,公告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及到达路径。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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