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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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8-01-15【实施日期】2018-03-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襄阳市人民政府令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郄英才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襄阳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规
2、定的行为及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持续状态。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第四条 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是指对违法建设采取巡查、劝导、制止、报告、监控、督办、责令停工、查封、罚款、拆除、没收等措施予以防控与处置。第五条 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防
3、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研究处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等相关制度。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覆盖率。对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建设条件申请办理建设手续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防控违法建设工作经费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案经费分别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
4、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第十三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防控或者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及其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
5、的认定,区分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提出具体明确的认定意见;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违法建设尚未处罚结案的,不得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活动的日常巡查;对被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其参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时严格把关,提出具体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对非法转让、非法占地及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协助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核实违法建
6、设用地权属、建设时间等相关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建设行为的动态巡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建设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城市河道违法建设。(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所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和登记工作,依法履行违法建设行为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对制止违法建设不力、
7、影响小区环境的物业服务企业,取消参加评选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六)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七)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所管辖河道、堤坝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九)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违法建设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十)公安部门:对将违法建设作为居住场所的,不以合法稳定住所认定。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的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十一)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消防通道、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对
8、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建设工程,依法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十二)行政审批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证照时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对已经核发的,依法予以撤销。(十三)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事权和财权相适应的原则,将防控违法建设工作经费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案经费分别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十四)法制部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提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十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因实施建设需申请相应服务时,应出具相关规划建设的许可文件,对不能出具许可文件的,依法不得提供服务;在行政执法部门出函要求协助查处违法建设
9、时,应积极配合,依法停止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十六)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工作,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宣传服务。对违法建设查处中拒不履行限期整改或恢复原状义务、进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程序等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失信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公示,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利用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第三章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制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工作职责、监管区
10、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具体措施等,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机制,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依法组织实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建立群众监督举报、管控的群防群控体系。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管控。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
11、制止;经劝阻未能制止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区、生活区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发现本单位办公区、生活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经劝阻未能制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十八条 负责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二)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
12、部门处理;(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应当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技术核查,加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等环节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函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城乡规划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应当载明该建设工程的许可证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规划强制性指标及附图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以及对群众举报、上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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