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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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1-02-22【实施日期】2011-04-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已经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艾文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
2、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处置规范、及时便民、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
3、社会舆论。第七条 本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八条 市、县两级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分别负责市区和各县(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接受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医疗纠纷调解规则由医调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预防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医疗质量监
4、控和评价、医患沟通、医疗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医疗机构应当安排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五)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5、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六)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物品和资料。第十二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并按要求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面材料;(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第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参保费用从医疗机构业务经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
6、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防范制度、措施和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 第三章报告与处置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一)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二)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四)告知患者或
7、者患者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五)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严重扰乱医疗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六)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七)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严重扰乱医疗工作秩序行为的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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