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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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2-04-12【实施日期】2002-05-10【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4月12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建设、规划、环保、房产
2、、土地、园林、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在法定处罚限度内实行从重处罚。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元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的;(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三)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四)不在规定的停放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一)在街道、绿地、河道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的;(二)在街道、绿地、广场焚烧垃圾、枝叶、纸钱及其他杂物的;(三)
3、占道进行牲畜交易、屠宰的;(四)在主要街道流动兜售商品的;(五)在市区道路、广场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六)管理不当致使禽畜粪便污染公共环境卫生的。第八条 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的;(三)沿街营业网点门前随意摆放广告牌匾的;(四)户外广告、宣传栏、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污损或显示不全的;(五)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门前吊挂、堆放物品的;(六)擅自在市区街道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七)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立面污损不
4、洁影响市容的;(八)各类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垃圾、枝叶等废弃物不及时清理的;(九)擅自在街道摆摊设点、占道摆放商品、从事店外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车辆驾驶人员处以罚款:(一)运载垃圾、渣土的车辆在非指定的处置场地倾倒的,按倾倒量每立方米处以20O元罚款;(二)运载垃圾、渣土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三)送殡(葬)的车辆沿途抛撒冥币、纸钱的,处以500元罚款。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一)市政、邮电、交通、电力等位于街区的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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