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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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8-10-21【实施日期】2008-11-20【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西安市地方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
2、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常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四)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
3、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七)组织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以市、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八条 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地方志编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报送和所承担的编写工作,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按时完成编纂任务。第九条 地方志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编纂能力,专职编纂人员的配备应当与地方志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的编纂工作。第十条 从事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地方志业务培训,在编纂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第十一条 地方志的编纂应当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完备,结构合理,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地方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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