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2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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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2-03-07【实施日期】1987-04-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2修正)2002年3月7日(1987年10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占用下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一)种
2、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包括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三)鱼塘、藕池、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1984年颁布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和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于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手续,并且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上述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税款,实行一次性征收。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以人
3、均耕地数量为主要依据,参照各地的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人均耕地以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人口总数和耕地总数计算。具体税额标准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含0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0元;(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至1亩(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4元至8元;(三)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至7元;(四)占用城市郊区专业菜地、精养鱼池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每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10元。第五条 各地、州、市每平方米的平均计征税额由省核定,各县、市的平均税额由地、州、市分别核定,其综合平均税额不得低于省核定数。
4、县、市范围内,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的,县、市可在不低于上级核定的平均税额的前提下分别规定适用税额。占用水田及平原地区的旱土或其它耕地的,可根据原耕种效益的高低和水田高于一般旱土或其它耕地的原则,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税额。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和农场职工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第六条 下列经批准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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