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2020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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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20-02-21【实施日期】2009-08-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2020修改)2020年2月21日第一章总 则(2009年6月1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20年2月2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改)第一 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 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
2、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四 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五 条 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咨询、设计、评估、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第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 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布
3、局、形状和朝向。第九 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十 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广和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时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目录。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十一 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
4、密闭技术;(三)集中供冷、暖、生活热水;(四)太阳能、风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七)建筑物屋顶绿化技术;(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十二 条 使用国家、省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估;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未申请评估或者经评估未予通过的,不作为建筑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十三 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
5、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十四 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活动。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社会捐助;(四)其他。第十六 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政策、规章制度制定和技术标准编制;(二)科学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三)示范工程;(四)政府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其他开支。第三章建设与节能改造第十七 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或者审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具备建筑节能专
6、项篇章。没有建筑节能专项篇章的项目,不得核准或者审批。第十八 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九 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第二十 条 设计单位应
7、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和节能计算书等。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建设单位的确认。第二十一 条 建筑高度超过150米或者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节能专项论证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专项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第二十二 条 施
8、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专篇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第二十三 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第二十四 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对于建筑节能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第二十五 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必须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
9、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 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二十七 条 民用建筑的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并将民用建筑物耗能量如用电量、燃气用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将年度分项用电量、燃气用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 条 逐步推行建筑能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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