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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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7-12-26【实施日期】2017-12-26【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西安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31号2017年12月26日 (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2、,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实施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开发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第二章开发项目的确定第五条 开发项目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确定。第六条 综合开发用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
3、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开发项目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分部门办理”的工作原则确定,重要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 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
4、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九条 项目开发单位的确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以招标为主。第十条 开发项目确定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开发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依法保护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应做好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第三章开发项目的实施第十一条 项目开发实行承包责任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开发单位在领取项目批复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同时,应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项目承包责任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
5、目名称;(二)项目实施单位;(三)项目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总投资;(四)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开户银行、资金账号;(五)项目实施的规划要求及配套建设要求;(六)项目质量保证的要求;(七)项目开工期限、建设期限;(八)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九)项目物业管理要求。第十二条 开发项目的开发单位应严格按项目承包责任书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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