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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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颁布日期】2017-11-27【实施日期】2017-11-27【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营口市政府令第21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营口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余功斌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经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25件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等20件规范性文件。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
2、性文件目录(25件)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件)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营政发199629号1996年9月102010年12月22日修订2营口市人事代理工作办法营政办发199911号1999年3月19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2016年9月30日修订3营口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营政发199915号1999年4月20日 2009年2月23日修订4营口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营政发200018号2000年4月17日5营口市地名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0036号2000年8月4日6营口市科
3、学技术奖励办法营政发200222号2002年5月16日 2009年2月23日修订2015年4月1日修订7营口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营政发200223号2002年5月1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8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营政发200230号2002年7月11日9营口市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定营政发200340号2003年8月15日10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营政发200341号2003年10月16日2015年4月1日修订11营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营政发200514号2005年5月10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12营口市未确权房屋产权登记操作办法营政办发
4、200545号2005年8月1日13营口市协助行政执法规定营政发20065号2006年1月11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14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营政发200624号2006年5月9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15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营政发200625号2006年5月9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16营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营政发200710号2007年6月7日17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营政发200815号2008年10月6日 2010年12月22日修订18营口市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管理规定营政办发201073号2010年9月28日19营口市酒类管理实施细则营政办发
5、201146号2011年7月11日20营口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营政发201120号2011年10月18日21营口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1125号2011年12月14日22营口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营政发20126号2012年6月8日23营口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联审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350号2013年7月15日24营口市政府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营政发201410号2014年5月8日25营口市砂石土矿开采经营管理办法营政发201427号2015年1月13日附件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件)一、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营政发200150 号)1第六条修改为:“
6、举办殡葬活动必须向所在单位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告,接受监督管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社区进行管理,并作为考核社区干部和社区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敷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该社区当年评先资格。”2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置殡葬用品服务店(门市点)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3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在城区内,居民不准在家中举办丧事活动,搭设灵棚,祭祀守灵一律在殡仪馆进行,由殡仪馆提供祭祀守灵服务场所;”4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建立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辖区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二、营口市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
7、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营政发200236号)1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2标题删除“暂行”二字。三、营口市城市美化亮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20号)1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对通过验收移交至市政设施维修处且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亮化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全市美化亮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规划、公安、工商、电业、交通、商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美化亮化工作。”2第八条修改为:“设置城市美化、亮化设施,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城市美化、亮化设施,由单位或个人持营业执照、设计图纸、彩色效
8、果图等材料,向美化、亮化设施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利用公用设施设置的,审批前应当征求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意见;(二)城市美化、亮化设施涉及广告内容或交通安全的,须经工商、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3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美化、亮化工作,遵循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四、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069号)删除第11条。其他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五、营口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营政发20091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老边区限放烟花爆竹区域为:东至金龙集团东墙外,西至站前区交界处,南至营柳路,北至平原路
9、。”六、营口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营政发20112号)1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处受其委托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市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协调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前期物业招投标,物业退出、承接工作的监督、指导,物业纠纷调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物业纠纷调处。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管综合执
10、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对违法行为及时做出处理,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2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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