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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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8-01-08【实施日期】2008-02-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二八年一月八日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2、,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的防雷减灾工作。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
3、信息。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第九条 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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