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分享此内容 分享](/master/images/share_but.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撤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3)沪贸仲裁字第415号裁决案请示的复函.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撤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3)沪贸仲裁字第415号裁决案请示的复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撤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3)沪贸仲裁字第415号裁决案请示的复函.doc(6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 【颁布日期】2015-10-09【实施日期】2015-10-09【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撤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3)沪贸仲裁字第415号裁决案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15第8号2015年10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沪高民二(商)撤字第S1号关于撤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沪贸仲裁字第415号裁决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及所附材料,Unio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AG(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与世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家公司)、上海华狮中兴商场管
2、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狮公司)等签订的关于中国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688号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第11.6条、框架协议之修改协议第3条以及由联合公司和华狮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附件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第13条,均约定因该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不包括框架协议附件之净收益保函、签约保函和购买价保函),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上述仲裁条款,符合仲裁协议准据法即我国法律的规定,其合法有效,对联合公司、世家公司和华狮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德发商场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是否为仲裁条款当事人的问题。德发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时尚未成立,亦未签
3、署该协议,但从框架协议及附件约定的内容看,世家公司以及华狮公司等作为出售方,同意由联合公司自行购买或指定的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688号的商场,出售方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行动确保协议项下给予买方的承诺和权利。附件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第2条进一步约定,联合公司和华狮公司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意向系由联合公司指定在上海市境内的关联人购买商场,双方全力相互配合,使联合公司在合同签署后尽快设立指定人。根据上述约定,华狮公司和世家公司知晓并同意联合公司将以指定新设公司为买方的方式履行框架协议,其对与受指定的新设公司之间因履行框架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受仲裁条款约束也是有充分预期的。从协
4、议履行情况看,联合公司通过2006年11月2日和11月7日函件已告知华狮公司和世家公司其在上海市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德发公司,以便该企业购买商场;而华狮公司在2007年12月另案以联合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的仲裁申请书中,亦确认联合公司已指定德发公司为购买人。因此,德发公司由于受联合公司指定为买方,而成为框架协议所包含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无需再另行签署仲裁条款。由于框架协议第1.2.1条约定在联合公司指定买方时,联合公司仍有权以自身权限行使权利,第11.4条约定联合公司和联合公司买方在协议项下的义务为连带性质,故联合公司并不因指定德发公司为买方而退出框架协议,联合公司仍具有提起仲裁的主体资格。综上,
5、从协议约定内容以及该交易的背景和目的,联合公司和德发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是有协议依据的,并有利于解决纠纷。至于联合公司指定买方的方式是否符合框架协议第3.1条的特定要求、其发出的通知和确认函是否在合同解除前到达华狮公司、联合公司是否依约履行对德发公司的出资义务以及合同“排他期”何时届满等问题,均系案件实体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属于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畴,应由仲裁庭管辖并作出实体认定。你院对上述问题进行实体审查,超出了我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审查事由范围,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不符的问题,应当根据本案仲裁程序所适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6、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版)判断。该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一)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涉案裁决多次作出延长期限通知,其中有部分通知是在经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但由于仲裁规则并没有明确限定通知的时间,且本案裁决是在经延长的期限内作出的,因此本案尚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综上,华狮公司和世家公司关于其与德发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联合公司和德发公司不能同时成为仲裁申请人以及仲裁程序违反仲
7、裁规则的申请撤裁理由均不能成立,应裁定予以驳回。此复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3)沪贸仲裁字第415号裁决案的请示沪高民二商撤字2014第S1号201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人上海华狮中兴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狮公司)、世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家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发商场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发公司)、Unio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GmbH(联合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IR)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拟裁定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8、。根据钧院法1998(40)号通知,二中院将拟处意见层报我院请示。经审查,我院审判委员会一致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现向钧院请示。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华狮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68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世家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梳士巴利道3号星光行14楼1411室。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德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688号地下一层109室。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UIR,住所地Valentinskamp 70/Emporio,20355 Hamburg,Germany。二、申请撤裁理由及答辩意见(一)两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及理由两申请人认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9、(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13)沪贸仲裁字第415号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第七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撤裁条件,请求依法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如下:1.华狮公司、世家公司与德发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涉案一系列合同签订时,德发公司尚未成立。虽然合同约定UIR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德发公司,但事实上该条件未满足,转让实际未发生,故德发公司不是本案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提起仲裁的主体资格。而且若认定合同已经发生转让,则合同权利主体为德发公司;反之,则主体为UIR,故不可能两者同时具备申请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2.仲裁程序严重超期,违反仲裁规则
10、。本案仲裁过程长达5年多,前后有十次延长审限的决定。其中三次存在前一次裁决期限届满之后才作出后一次延期决定的情况。3.仲裁庭允许仲裁申请人反复变更仲裁请求。4.仲裁庭对仲裁费未按程序处理,在UIR及德发公司撤回第一组仲裁请求后,仲裁庭仍然按该请求收取仲裁费,增加了败诉方的仲裁费负担。(二)两被申请人答辩意见1.德发公司是基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而取得仲裁主体资格,该事实属于仲裁实体问题,而非程序性问题,不构成法定撤裁理由。事实上,UIR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转让已经完成,仲裁庭对该问题的认定应该得到法院的尊重。另外,合同权利义务不是全部转让而是部分转让,转让后UIR在合同项下仍承担连带责任,合同也约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文币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免费下载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 撤销 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 仲裁 中心 2013 415 裁决 请示 复函
![提示](https://www.wenkune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wenkunet.com/p-17955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