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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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1998-07-14【实施日期】1998-09-15【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有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1998第26号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998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下:一、问:名誉权案件
2、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
3、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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