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doc(2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 ? 【颁布日期】2001-04-11【实施日期】2001-04-23【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有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1第12号200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
2、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涉及 金融资产 管理 公司 收购 处置 国有银行 不良贷款 形成 资产 案件 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 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wenkunet.com/p-179551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