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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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05-06-28【实施日期】2005-06-28【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5第23号2005年6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沪高民四(商)他字第1号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反映的事实,申请人江智锋于2004年3月3日与被申请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因2003年6月26日、7月16日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及装潢装饰工程协议发生的一切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
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了2004沪裁(经)字第1062号调解书。后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调解书内容不全面、江智锋不积极履行等为由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裁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简易程序仲裁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均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就本案所涉纠纷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2号调解书之后,又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裁决书,违反了
3、我国仲裁法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也属于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应裁定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仲裁裁决。此复。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沪高民四商他字2005第1号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江智锋请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仲裁裁决一案,报本院请示。经本院审查,拟同意撤销该仲裁裁决,特报你院请示。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江智锋,男,加拿大国籍。被
4、申请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820号。二、案件主要情况申请人江智锋于2004年12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仲裁裁决。其主要的事实理由为:(1)仲裁违反了一裁终局原则,且双方无仲裁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发生纠纷后,于2004年3月3日签订过一份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已为2004沪裁(经)字第1062号调解书所解决,此后双方并未达成任何新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将2004年3月3日的仲裁协议作为受理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依据,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2)仲裁庭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并且严重违
5、反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书认定“又经查明,被申请人(即江智锋)自2003年6月26日至2004年1月8日先后七次向申请人(即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共计170000元”,该事实既没有当事人举证,也没有当事人的自认,属于证据不足。仲裁庭在受理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后,未向申请人江智锋送达仲裁申请书,对于仲裁庭的组成也没有征求申请人江智锋的意见,剥夺了申请人江智锋对仲裁员的选择权。被申请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2004沪裁(经)字第1062号调解书内容不全面,申请人江智锋又不积极履行,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双方2004年3月3日签订的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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