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doc(9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 【颁布日期】2017-04-01【实施日期】2017-04-0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 2017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 【制定依据】为正确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决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范。第一条 【适用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或
2、者行政公益诉讼,适用本规范。第二条 【审判原则】坚持注重预防的原则。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原则。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依法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坚持适度发挥职权作用的原则。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的基础上,依法行使释明权和法律、司法解释赋予的其他职权,重视证据的保全和调查收集,最大限度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严厉制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措施,依法妥
3、善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衡平好维护人身财产利益、企业经营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区域利益与整体利益以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关系。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合理运用原地修复、替代性修复以及限期履行、第三方治理等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诉权,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三条 【对起诉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4、的解释第八条审查社会组织是否已提交相应的起诉材料。社会组织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立案登记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补正的,退回起诉状并记录在册。社会组织提交的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第四条 【立案部门和审判部门的职能分工】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登记立案;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裁定不予受理前应征求负责环境资源审判的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第五条 【社会组织是否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审查标准】审查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应从章程
5、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认定。社会组织章程虽未明确规定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包含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及其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可以认定该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社会组织从事植树造林、濒危物种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修复等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或者从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研究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活动,可以认定为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
6、益活动。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联系,可以认定为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第六条 【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对于尚未发生实际损害后果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社会组织提交被告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以及其他具有现实和紧迫的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可以认定为已经提交“被告的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第七条 【原告未提出明确诉请金额的情形】社会组织在起诉状中没有提出明确的修复金额或者损失数额,但请求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责任的,可以
7、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第八条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社会组织针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或者虽然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以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前提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第九条 【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原则上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可以按案涉专业领域选定。第十条 【巡回审判】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以及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需要实行巡回审判。第二
8、节 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第十一条 【受理公告】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同时在法院公告栏、受诉人民法院官网或者其它媒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内容一般应包括:(一)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和受理时间、诉讼请求内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等案件基本情况。(二)在公告期间届满前,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三)公告期间届满前,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四)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主要包括提供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提出意见、对调
9、解书或者裁判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第十二条 【函告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后,应在立案后十日内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地、结果地以及采取预防措施所在地等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三条 【公告、函告反馈的处理】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期届满前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并于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通知原、被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二)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
10、在公告期间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其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于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向原、被告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副本;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第十四条 【庭前合议】合议庭组成后应及时组织庭前合议,评议确定下列事项:(一)是否需要原告补充证据。对于原告能够提交的,向原告释明及时补充;对于原告不掌握且无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依据其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决定调取、保全。(二)人民法院保全或者调取证据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时间、人员和地点,需要保全或者调取的证据种类、范围和实施方法,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三)根据现有证据,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是否
11、予以准许。(四)是否需要合并审理以及释明变更、追加诉讼请求。(五)是否需要委托鉴定。(六)是否需要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以及是否需要向当事人释明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七)对于社会关注高的重大案件,就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情况以及可能对依法处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风险问题等进行评估和确定预案。(八)其他需要评议确定的事项。第十五条 【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释明】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诉讼请求,或者释明增加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服务功能损失的金额。原告坚持不变更或者增
12、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释明情况。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已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形】因相关政府部门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第十七条 【诉的合并】不同原告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于同一被告分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数个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包括请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及金额不一致等情形,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诉讼请求。第十八条 【释明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诉污染者,而是仅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环境服务中介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
13、释明追加污染者为共同被告。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第十九条 【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支持起诉人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以及出庭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起诉。支持起诉人支持起诉的范围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起诉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不得与原告的表示或者行为相抵触。支持起诉人请求出庭支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其到庭。支持起诉人可以在原告发表意见之后向法庭陈述意见。裁判文书应在原告之后列明支持起诉人。第二十条 【证据保全、调取的方式】采取证据保全、调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邀请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技术专家等共同参与。实施过程应制作笔录
14、,必要时进行拍照、录像。第二十一条 【向行政机关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认为必要的,可以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取与案件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排污许可证等许可文件,行政执法过程中出具的事件调查报告、调查笔录、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等材料。第二十二条 【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保全】社会组织申请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排污、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侵害行为,也可以一并责令被
15、申请人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 【其他情形的行为保全】社会组织申请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形,裁定是否采取行为保全:(一)不采取行为保全,是否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二)被申请人是否属于超标排放或者是否已经取得了相应的行政许可。(三)行为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四)采取行为保全是否会损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五)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还应考虑被申请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于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根据案件情况不宜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排污、建设以及生产经营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公益 诉讼 案件 工作 规范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