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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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颁布日期】2001-01-10【实施日期】2001-01-21【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有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1第3号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
2、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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