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doc(2页珍藏版)》请在文库网上搜索。
1、? ? 【颁布日期】1979-12-12【实施日期】1980-01-01【有效性】失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79年12月12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报送死刑复核案件作如下几项规定: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并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或者又犯新罪的,以及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的,经查证属实,由高级人民法院
2、依法判决执行死刑的案件,都应当报送本院核准。二、凡报送死刑复核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的时候,必须提审被告人的,核对事实和证据。三、高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时,必须报送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一案一报,并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报送全案的诉讼卷宗和证据。(一)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时间和现在羁押的处所;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包括时间、地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报送 死刑 复核 案件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