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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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2013-12-18【实施日期】2013-12-18【有效性】现行有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法2013第285号2013年1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6月,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案件的执行力度,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人民群
2、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执行难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保障司法为民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二、重点范围本次集中执行活动,以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迫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相关案件为重点,采取更加有效的执行措施,集中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为,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各地应结合本次专项执行活动,摸清案件底数,分析案件特点,研究执行办法,为2014年下半年开展相
3、关专项执行活动奠定基础。三、主要方法要依法综合运用教育、威慑、惩罚等多种手段,完善便利、快捷的工作机制,使涉民生案件得到有效执行。(一)积极主动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直接移送执行;可以依法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及时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在分配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优先考虑将财产分配给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对于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可依法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二)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妨害执行的人员和
4、单位,要充分利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四)构建公开便民的执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为群众服务观念,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服务热线、执行值班电话等多种方式,方便执行当事人联系执行法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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