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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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财发2007291号)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规范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列支,专项用于资助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管理。商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
2、的财务管理,包括拨付资金,提出监管要求,并与商务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导向及世贸组织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及项目类别:(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汽车等出口基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等。支持在汽车、机床等重点领域建立研 发中心、技术标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二)共性技术研发。支持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
3、开展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研究开发。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企业、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和行业商协会组织。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50% 。单个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中介组织申报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万元。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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