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201209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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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肇庆市卫生监督所肇庆市卫生监督所 梁乐样梁乐样 (学校卫生与饮用水监督科(学校卫生与饮用水监督科)201 2012.02.09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第一章概述第二章饮用水卫生法制第三章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章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五章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第六章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第二节我国饮用水的卫生现状第三节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协管员职责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水为人体生理功能所必需,体内水失衡将导致疾病污染的饮用水可引起疾病,供应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在预防控制疾病中起着重要作用优质充足的生活用水
2、,既能防病,又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一、水为人体生理功能所必需,体内水失衡将导致疾病(一)水在人体内的生理功能(二)人体维持生理功能所需的水的平衡量(三)人体水失衡的症状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一)水在人体内的生理功能水是人体构造的主要成分水作为营养物质的载体,参与食物的消化和吸收水作为代谢产物的溶剂,直接参与体内物质代谢及代谢产物的排泄,促进各种生理活动和生化反应调节体温润滑组织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二)人体维持生理功能所需的水的平衡量体内水的来源包括饮水、食物中的水及内生水三大部分。通常每人每日饮水约1200mL,食物中含水约1000mL,内生水约300mL。内生水主要
3、来源于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代谢时产生的水。每克蛋自质产生的代谢水为0.41克,脂肪为1.07克,碳水化合物为0.6克。体内水的排出以经肾脏为主,约占60%,其次是经皮肤、肺和粪便。成年人一日水的来源和排出量维持在2500mL左右。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三)人体水失衡的症状水缺乏症水摄入不足或水丢失过多,可引起体内缺水,重度缺水可使细胞外液电解质浓度增加,形成高渗;细胞内水分外流,引起脱水。缺水的临床症状可分为轻度缺水:失水占体重2%,表现为口渴,尿少;中度缺水:失水占体重6%,表现为口干,少尿,心情烦躁;严重缺水:失水占体重7%以上,表现为幻觉、狂躁,眼眶下陷,皮肤失去弹性,起皱,全身无
4、力,体温、脉搏增加,血压下降;失水超体重20%时,会引起死亡。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水过多及中毒如果水摄入量超过肾脏排出的能力,可引起体内水过多或引起水中毒,这种情况多见于疾病,如肾脏疾病、肝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等。用甘油作为保水剂时,偶有发生。正常人中极少见水中毒。水中毒的临床表现为渐进性精神迟钝、恍惚、昏迷、惊厥等,严重者可引起死亡。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二、污染的饮用水可引起疾病,供应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在预防控制疾病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水经口引起的疾病(二)接触水引起的疾病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一)水经口引起的疾病介水肠道传染病介水传染病是通过饮用或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又称
5、水性传染病。其主要原因是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或处理后的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水过程中重新被病原体污染。地面水和浅井水都极易受病原体污染而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可经水传播的8种法定传染病:即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指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丙类传染病中的感染性腹泻病。介水传播疾病中又以其他感染性腹泻和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的发病人数最多。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化学性污染急慢性中毒依通过水摄入体内化学污染物浓度的高低和时间,分为急性、慢性和远期(致癌、致畸、致突
6、变)危害。其中世界历史上由水受工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引起的公害病,如甲基汞引起的水俣病和由镉引起的痛痛病等,更是教训深刻。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地球性化学性疾病(水性地方病)某些地区由于地球化学特征形成水中氟浓度太低致儿童龋齿,水氟浓度太高致人群患氟斑牙、氟骨症(地氟病);水碘浓度太低或太高致甲状腺疾病(地甲病);水砷浓度太高致皮肤癌。第一节、饮用水的重要性(二)接触水引起的疾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患者多发生于接触该类病原体污染的水;游泳用水的污染可致人感染眼结膜炎、中耳炎和咽炎。第二节 我国饮用水的卫生现状一、城乡供水能力大为改善,重点转向改善提高水质二、饮用水水源、自来水厂、管网、二次
7、供水等多环节制约饮用水水质,饮用水卫生形势严峻(一)饮用水水源污染(二)自来水厂常规处理工艺不能彻底去除新的有机污染物(三)自来水管网污染第二节 我国饮用水的卫生现状(四)二次供水污染(五)桶装水、家用净水器和管道分质供水管理不规范三、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间接影响水质改善四、局部地区饮用水水质污染威胁民众健康如水性疾病、化学性污染急慢性中毒、水性地方病等。五、饮用水法规和标准滞后,刚起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第三节 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饮用水卫生监督,是指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一、饮用水卫
8、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三、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四、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及其职责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二)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三)法律依据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9、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3、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4、办法第二条规定:“该行政规
10、章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二)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三)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四)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批(五)负责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六)行政处罚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对新建、改建、扩建集
11、中式供水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二)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评价,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传染病防治法第53条)。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三)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
12、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第7条)。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供水单位(含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应在到期前1个月申请延续)。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四)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13、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并在现场随机采样封样,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五)负责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
14、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传染病防治法第55条)。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六)行政处罚对违反生活饮用水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26条、27条;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三、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必须符合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方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监督员证书。铁路、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其职责为:三
15、、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1.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参加对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3.参加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受理、审核等工作;4.参加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三、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5.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6.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协管员)及其职责根据生
16、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协管员),协助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协管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主要职责参照饮用水监督员的职责。第二章 饮用水卫生法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和注解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
17、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和注解(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传染病防治法节录和注解该法规定的传染病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其中甲类的霍乱,乙类的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丙类中的感染性腹泻,其中传播途径
18、之一,可经饮用水传播,为介水传染病。介水传染病是指通过饮用或接触受病原体污染的水而传播的疾病,又称水性传染病,其流行原因有二: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妥善处理和消毒即供居民饮用。处理后的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水过程中重新被病原体污染。二、传染病防治法节录和注解传染病防治法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10条与饮用水卫生相关。其内容分别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
19、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二、传染病防治法节录和注解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二、传染病防治法节录和注解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
20、“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二、传染病防治法节录和注解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
21、生产企业负有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定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行政规章。该办法基本上体现了供水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其中的一些内容发生变化,应注意正确运用。该办法也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一)制定目的、依据、管辖和适用范围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它适
22、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二)行政执法主体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三)基本内容1、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
23、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根据行政许可法调整为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2、实行二个卫生许可制度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四条),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25、412号令)决定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予以保留。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3、分质供水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按照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这个解释明确了“供水单位”的含义除行政规章中已有明文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外,还包括分质供水单位。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节录和注解4、饮用水水源的规定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第十七条新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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